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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出台,规范户外广告招牌设置

2016-11-7 18:18:58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大型户外广告、电子屏广告、围挡广告、布幅广告、临时性宣传广告、楼宇标识、指示标牌和门店招牌等。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主体须是具备合法资质的广告企业,对非广告企业提交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三、户外广告设置须与审批事项相符,包括:设置位置、规格、材质、版面颜色和内容等。与审批事项不符的户外广告一律按照非法设置论处。

  四、户外广告不得超过设置许可期限。设置期满,未自行拆除或办理延期设置审批的户外广告一律按照非法设置论处。

  五、户外广告设置期内,如出现安全隐患或破损残缺、版面陈旧、影响市容等现象,设置人应立即整改到位,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拆除,如门店转让或其他原因确需更换或拆除的,须事先向所属街(镇)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切实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大型户外广告和电子显示屏的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发布比例不得低于1:2。

  八、违反以上规定,除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外,将其户外广告设置人列入长沙县“不诚信守法广告企业名单”,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任何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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